为加快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建设步伐,实现建设中国南方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经研究,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入园企业,给予扶持: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企业;
(三)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布局,在赣州经开区存续经营五年以上的企业;
(四)在园区鼓励兴办以下产业项目:
1、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测试及应用的相关科技创新企业;
2、利用区块链技术创新经营的,如网络小贷、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证券、票据、物联网、公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相关基金、私募股权、创投类等金融机构;
3、具有轻资产特性、以科技创新为主的创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
通过上级扶持、专项扶持、税收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和补贴。
三、扶持标准
(一)企业入驻扶持
1、园区根据企业经营需求,统一为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免租期三年。
2、对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迁入园区的科技金融、投资企业及相关的配套企业,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单独设立的相关一级业务配套总部等法人机构,迁入第一年度(入驻备案后12个月内,下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给予入驻补贴100万元;第一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给予入驻补贴200万元。所涉入驻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进行兑现,且入驻企业每年税收增幅应不低于10%,如未达到相应增幅,则停止兑现入驻补贴。
3、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并已在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科技金融企业整体迁入园区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企业技术扶持
1、对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区块链关键技术在全球、全国范围内实现重大突破的区内企业(机构),经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评审认定合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扶持奖励。
2、园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被美国《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500强的企业采购,按照技术(应用)服务采购合同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园区内企业采购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用于实现企业“降本增效”或转型升级,经认定目标达成的,给予采购资金总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园区积极参与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合规区块链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在园区内的区块链企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合规区块链标准认证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为鼓励园区大力聚集区块链技术专业培训机构,对在园区设立具备教育部门认可资质的培训学校、职业学院,自设立起培训区块链技术专业学生,并获得国家职业体系认证,毕业后在区内企业正常履职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培训机构。
(三)企业经营扶持
1、园区企业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政策。
2、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所上缴税收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按8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6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入驻园区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共识机制等技术,从事大规模金融应用的企业,经专家审核认定的,对企业的宽带网络使用费用给予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以企业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时起,三个会计年度内按企业当年纳税与上一年的企业纳税增速比例为依据,增速在20%的,按当年企业年宽带网络使用费用发生总额的2%给予补贴;增速在30%的,按当年企业年宽带网络使用费用发生总额的3%给予补贴;以此类推,每家企业申请补贴费用不超过企业年宽带网络使用费用总额的5%。
4、在园区内的金融类和互联网金融类企业运用合规区块链技术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实行交易数据电子存证备案的,按照企业所缴存证记录备案费用的30%给予补贴,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申请补贴,每家企业存证备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对园区企业高管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其中核心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当年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4%(区财政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补助企业高管人员在赣州购房、购车等。
6、凡入驻园区的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设立开业一年内,将当年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经开区企业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万元扶持奖励;募集资金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如在开业第二年达到以上目标,则按以上奖励标准的70%给予扶持奖励;开业第三年达到以上目标,则按以上奖励标准的40%给予扶持奖励。
7、对在园区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基金为合伙企业的,且合伙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自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 三年内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8、对企业主营业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满足入规条件,并提报入规申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四)金融服务扶持
1、对在境内主板新上市的企业,给予1750万元奖励(含省、市奖励)。
2、对在境外新上市的企业,所募集资金80%投向区内项目建设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含省、市奖励)。
3、对新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250万元奖励(含省、市奖励)。
4、符合经开区创业企业贷款扶持政策和“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等政策的企业,可享受贷款支持。
5、园区企业符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相关产业引导基金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产业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其它事项
1、园区企业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类招商引资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技术、创新、金融、投资、社保、住房以及职工子女就学等。奖励补贴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计奖。
2、对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办理网络额贷款和数字资产(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相关牌照。
3、符合奖励补贴标准的园区企业,按照“即达即兑”的原则,可凭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兑现政策,除需按年度、季度计算奖励或补贴的事项外,涉及到政府给予园区企业的相关奖励补助,由园区项目公司统一收集,并向园区管委会申报,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核,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园区各企业。
4、本方案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